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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土地闲置费 安排临时使用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 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3年未使用的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的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不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土地闲置费 安排临时使用 延长开发建设时问 无偿收回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1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收取土地闲置费 安排临时使用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 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一年未使用土地
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征缴土地闲置费 因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将土地交付使用权人造成的土地闲置,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满三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的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一年未使用土地
应征收土地闲置费 应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应该退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期限届满或终止 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30%的土地闲置费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40%的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 安排临时使用 收取土地闲置费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