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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选煤的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和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以应税资源的开采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一律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按照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税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由财政部核定具体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销售的,如果能准确核算,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准予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自产自用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开采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其销售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开采和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该矿产品产地的税额标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销售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纳税人以自采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移送环节按照原矿产品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自产自用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销售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由财政部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销售的,如果能准确核算,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准予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自产自用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销售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不缴纳资源税
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计税依据是销售的数量(金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由财政部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销售的,如果能准确核算,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准予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移送给关联单位的金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应征资源税的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油、天然气、煤炭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