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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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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内容涉及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章节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修正方式包括增加、删除、修改有关条文三种  简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是《刑法修正案(六)》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六)》的时间效力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罪  瞒报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  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  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  
《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内容涉及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章节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修正方式包括增加、删除、修改有关条文三种  简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是《刑法修正案(六)》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六)》的时间效力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  
刑法修正案(二)  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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