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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近三年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资料 对技改项目,需监测有厂界监控浓度限值的污染物 如需进行两期监测,两期可选择在一年内任意两季 使用历史监测资料时,应注意近年来区域污染源的变化情况
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 监测点的布设应有固定的对象 能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 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细不宜粗,严格限制三类区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监测点周围空间可以密闭,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夹角小于30。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监测资料来源 监测因子 监测布点
空气质量状况优的省会沿海开放港口城市中有福州和杭州 兰州的空气质量状况最差是因为远离海洋 位于京广线上的城市中,广州的空气质量状况最好 重庆的空气质量状况劣于太原而优于武汉
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 收集近两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进行现场监测 咨询有关专家
专家评述 进行现场监测 收集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
一级、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城市道路项目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位可以不按照不少于6个点设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有近2年的监测资料,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连续监测6天 布设5个监测点 必须进行二期监测 应在监测季主导风向下风向加密布点
连续监测6天 布设5个监测点 必须进展二期监测 应在监测季主导风向下风向加密布点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3年其他污染物的历史监测资料。 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可采用评价范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