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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对象 拟研究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依据的审查材料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可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不一致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三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可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也可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审查型法律意见书 答复型法律意见书 提示型法律意见书 纠纷处理型法律意见书
审批单位的法律顾问 审批单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审批单位授权改制企业的法律顾问 审批单位授权改制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审查型法律意见书 答复型法律意见书 提示型法律意见书 纠纷处理型法律意见书
审批单位的法律顾问 审批单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审批单位授权改制企业的法律顾问 审批单位授权改制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措辞 就证监会的反馈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对某些难以下结论的问题仅说明客观情况,未发表明确意见 法律意见书由一位律师签名
审查型法律意见书 答复型法律意见书 提示型法律意见书 纠纷处理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无特殊的资质要求 在中国境内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申请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