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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通则的生效即意味着2000年通则被取代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便会因为约定不明确而不能适用该通则 2010年通则共规定了11种贸易术语 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
《2000年通则》只限于调整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的有形货物有关的事项 凡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应引用《2000年通则》 我国国内的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引用《2000年通则》 《通则2000》对4组13个术语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与《通则1990》相同
2010年通则新增了DAT和DDP两个术语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2010年通则中FOB术语不再强调风险在越过船舷后转移,而是笼统规定上船之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2010年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另一类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舌(FAS/FOB/CFR/CIF)
2010年通则与2000通则解释不一致的地方,适用新原则优于旧原则处理,以新修订的内容为准 2010年通则规定的术语与2000年通则术语类型有所变化,但适用范围依然一致 2010年通则新增的两个术语,DAT和DAP,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是否承担卸货费 2010年通则规定适用新术语必须要注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政治交往中逐渐形成的 《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在FAS和DEQ术语的进出口手续上更加合理 经过《2000年通则》的修改,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