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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车险划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两大类。 车险业务划分为:新车业务、转保车业务、续保车业务。 出单员要对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进行仔细核对,并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 机动车种类通过批单可以进行修改。
纳税人名称可以修改录入 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修改录入 营业地址和电话可以为空 银行帐户和帐号必须录入
单个柜员独自完成操作 一个柜员加主管授权完成。 须由一个柜员录入,另一个柜员审核,主管授权三级管理。 由一个柜员录入基本信息,另一个柜员打印两码。
应先行核对报案信息的真伪 应提前掌握机组成员及旅客的基本信息 应及时安排警力到达现场 应立即将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生产计划将以此假日表作为推算需求及供给日期的依据 计划日期错误,会造成生产线无法按照正确时间完工,而影响对客户的交货时间 录入假日表在批次需求计划系统里的“基本信息”里设置 录入假日表的休假方式只能选择为双休
归属部门、归属人、经办人、业务来源、渠道代码必须严格按照承保资料中投保单、批改申请载明的归属及经办进行选择,注意业务来源、渠道代码、归属人、经办人的对应关系,保证渠道正确。 系统中业务来源项,0代表传统直销业务,2代表兼业代理业务。 出单机构一般与归属部门一致。 商业/交强险起保日期允许存在不在同一时刻起保的情况。
特别约定的内容务必使用标准措辞,以免因语义模糊造成理赔纠纷。 附加条款应录入在保险责任处,不应录在特别约定。针对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的免赔额/率应录在保险责任信息处。 针对具体标的或特殊风险的个性化的免赔额/率也必须录在保险责任信息处。 不允许通过特别约定扩展承保责任。
特别约定的内容务必使用标准措辞,以免因语义模糊造成理赔纠纷。 附加条款应录入在保险责任处,不应录在特别约定。针对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的免赔额/率应录在保险责任信息处。 针对具体标的或特殊风险的个性化的免赔额/率也必须录在保险责任信息处。 不允许通过特别约定扩展承保责任。
车统-14 车统-15 车统-81A 车统-81B
生产经营信息 专利评估价值 基本信息 公共信息记录 历史信息记录
我国对车险划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两大类。 车险业务划分为:新车业务、转保车业务、续保车业务。 出单员要对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进行仔细核对,并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 机动车种类通过批单可以进行修改。
财产险可录入的保险标的分为可保财产和特约保险财产。保险人首先须确认投保标的是否可以在财产险项下承保,可保财产可以按照会计科目表述。 一般来说,财产基本、综合、一切险的固定资产可使用“出险时的重臵价值“,对于使用多年,实际价值远低于重臵价值的标的,也可使用重臵价值承保。 如按评估价投保,应要求客户提供评估报告复印件,作为投保单附件留存。 流动资产(存货):可使用“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和“其他”三种方式。
非车险承保系统涵盖公司车辆保险以外的全部险种出单功能。 系统中“基本信息、关系人、保险责任、缴费计划“四个标签页属于所有非车险产品的必录项。 投保单信息保存前需进行保费厘定,若保费厘定后再次修改,不涉及保费变化时,不需要重新厘定保费。 无论有无投保特约临分业务,均需在此标签进行录入。
非车险承保系统涵盖公司车辆保险以外的全部险种出单功能。 系统中“基本信息、关系人、保险责任、缴费计划“四个标签页属于所有非车险产品的必录项。 投保单信息保存前需进行保费厘定,若保费厘定后再次修改,不涉及保费变化时,不需要重新厘定保费。 无论有无投保特约临分业务,均需在此标签进行录入。
在【存货管理子系统】中的【录入品号信息】中录入的 在【基本信息子系统】的【录入工艺信息】中录入的 直接在【录入产品工艺路线】中手动输入的 以上说法都错
企业基本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 组织管理信息 历史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记录
财产险可录入的保险标的分为可保财产和特约保险财产。保险人首先须确认投保标的是否可以在财产险项下承保,可保财产可以按照会计科目表述。 一般来说,财产基本、综合、一切险的固定资产可使用“出险时的重臵价值“,对于使用多年,实际价值远低于重臵价值的标的,也可使用重臵价值承保。 如按评估价投保,应要求客户提供评估报告复印件,作为投保单附件留存。 流动资产(存货):可使用“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和“其他”三种方式。
录入许可基本信息 修改许可基本信息 录入申请表信息 打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