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发生扣缴义务时,可以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只有在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才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应自身的经营需要暂停经营或恢复经营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等资料,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名称改变 纳税人核算方式改变 纳税人经营权属改变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改变 纳税人的注册资金改变
改变名称 改变经济性质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生产经营权
名称的改变 增加注册资本 经营地点迁出原登记的县市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均可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规定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增减注册资金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 (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实际经营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变更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称、 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改变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改变名称 改变银行账号 改变生产经营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经营地点迁出原登记县(市) 名称的变更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