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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分立资产的以原有计税基础 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原值 被分立资产的评估价值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不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5%的,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净值 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原值 被分立资产的评估价值
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的基础,以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不再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所得额计算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重组交易各方按前5条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只能由分立后的甲企业承担 只能由分立后的乙、丙企业承担 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应当由分立后的甲、乙、丙三家企业承担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