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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标小组并确定任务分工 响应招标文件,保证不被废标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深入领会招标文件意图 投标文件要内容详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招标文件的疑问解答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通知 对招标项目设计术语的更正文件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所有投标文件
工程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符合有关标准 投标保证金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投标有效期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符合有关标准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澄清与修改的内容到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即可,不一定非以书面方式通知
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所有澄清文件必须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文件可以不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先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所有投标文件
招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所有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争议 招标过程争议 评标过程争议 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已经确认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开标不必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 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也有权撤回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争议 招标程序争议 评标过程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招标文件应体现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 防范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歧视性条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格式一致 保证招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的规范一致
可以邀请部分投标人参加 可以只公开宣布部分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文件中应预先载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__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口头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先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实质性条款〞明示 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和条件应全部列入中标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