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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中、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基层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 基层人民法院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所作的判决
丙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乙认为丙作为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乙为原告丙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在宣告失踪审理过程中丙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的,人民法院按宣告死亡处理 甲如果重新出现的,只有甲和乙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法院根据情况所确定的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宣告失踪案件
某人民法院审理的甲选民资格案件 甲诉乙归还借款一案,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甲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的宣告失踪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许莹的申请冯清失踪的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许莹的申请失踪的起诉,与本离婚案件同时审理 人民法院先审结完本离婚案,再审理申请冯清失踪一案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原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待审理完毕,再恢复原诉讼
宣告失踪案件 离婚案件 认定婚姻无效案件 公示催告案件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不需重新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据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须程序。如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先向法院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据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不需重新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丙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乙认为丙作为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乙为原告丙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在宣告失踪审理过程中丙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的,人民法院按照宣告死亡处理 甲如果重新出现的,只有甲和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
甲诉乙合同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宣告李某失踪的案件 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选民资格案件 丙区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如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先向法院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据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不需重新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许莹的申请冯清失踪的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许莹的申请失踪的起诉,与本离婚案件同时审理 人民法院先审结完本离婚案,再审理申请冯清失踪一案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原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待审理完毕,再恢复原诉讼
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予以改判 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适用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改变原判决
甲诉乙合同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宣告李某失踪的案件 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选民资格案件 丙区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中止特别程序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