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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的工资 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破产案件受理费 债权人会议费 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生活费 清算组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
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监督清算组清算活动 决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 如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由清算组决定 在债务人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可能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拍卖甲企业的房产时发生的费用 清算组人员张某因劳累过度病倒,张某的医疗费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清算组聘请律师的费用
保管、清理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 对破产财产确定分配方案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破严案件受理费 债权人会议费 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生活费 清算组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保管、清理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进行估计 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决定成立清算组 监督清算组的清算活动 决定是否通过和解方案 监督和解程序依法进行
取回权 追回权 别除权 抵消权解析;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 29 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案件受理费 债权人会议费 清算组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生活费
破产案件受理费 债权人会议费 清算组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