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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性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 (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该条规范包括了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该条规范是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该条规范是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该条规范包括了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该条规范包括了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该条规范是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该条规范是五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该条规范包括了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规定:“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