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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0年度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 12月12日,接受丙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至12月31日,来料加工业务尚未完成,共计领用来料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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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为8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15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000万股,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2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 10%)时,公司应详细__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总股本为8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15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000万股,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总股本为2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甲公司2010年度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41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度应确认的营业成本为308万元  甲公司2010年度应确认的营业利润为102万元  甲公司2010年度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66万元  甲公司2010年度应确认的利润总额为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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