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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协定规定了确定标准,按照先后顺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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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标准  时间标准  意愿标准  籍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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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包括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不包括控股权标准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包括停留期间标准和所得支付者标准  
国籍;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重要利益中心;国籍;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  永久性住所;国籍;习惯性居处;重要利益中心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国籍  永久性住所  习惯性居处  重要利益中心  
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省税务机关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省税务机关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习惯性居处、  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  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住所标准  居所标准  停留时间标准  籍贯标准  
工作所在地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国籍  
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当采用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如果某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该人的永久性住所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永久性住所  纳税所在地  习惯性居处  国籍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国籍、重要利益中心  
以个人的主观意愿为判定标准  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以国籍为判断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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