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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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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新闻、出版自由 通讯自由 出入境的自由以及经特别批准可移居其他国家 公开传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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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新闻、出版自由 聚众示威 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 公开传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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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