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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托双方协商同意 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货物习惯 接受货物的方式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不负赔偿责任 应负赔偿责任 是否赔偿还应依具体情况确定 由承运人与收货人按时失比例承担责任
规则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商定任何赔偿数额 规则规定应赔偿实际价值 应按规则规定的赔偿责任制数额进行赔偿 规则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商定不低于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赔偿数额
仍可根据《汉堡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 不能根据《汉堡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 规则对此无明确的规定 在一定限度内可享受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500元至3000元 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为珍贵,尖端的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 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为保密物品发生灭失,损坏的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3000元以上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50元至500元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500元至3000元 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为珍贵、尖端的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 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为保密物品发生灭失、损坏的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3000元以上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50元至500元
发货人或收货人,或除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外的,且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办事的人的行为或不为 发货人或收货人,或者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对货物的操作、装载、积载或卸载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且多式联运经营人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后仍不能防止其后果 以上都是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500元至3000元 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为珍贵、尖端的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 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为保密物品发生灭失、损坏的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3000元以上 事故造成损失金额50元至500元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汉堡规则
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 赔偿货物的申报价值 根据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的比例赔偿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赔偿
该种条款通常被称为“自由条款” 符合《海牙规则》的条款 不符合我国《海商法》的条款 符合《威斯比规则》的条款
在《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威斯比规则》下是有效的,但在《海牙规则》下是无效的 在《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威斯比规则》及《海牙规则》下都是有效的 在《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下是有效的,在《威斯比规则》及《海牙规则》下是无效的 在《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威斯比规则》及《海牙规则》下都是无效的
《维斯比规则》中,有关于承运人对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收到交”,即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始到交付货物时止,中国《海商法》与之相同 《汉堡规则》取消了《海牙规则》中“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 中国《海商法》借鉴了《海牙规则》很多规定,如免责范围、关于迟延交付责任等规定
不能/不负 可/不负 应/至少承担50%的 应/对超过责任限制的部分承担
在乙运输货物从A地到B地的过程中,甲和丙发生纠纷,于是甲要求乙变更路线,将货物转运到 B地的反方向C地 乙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甲的货物里有一部分货物具有腐蚀性,正在腐蚀乙的货舱,而甲事先并没有声明,也没有妥善包装,就在路途中合适的地点将其处理 乙在运输过程中突遇当地发生滑坡,甲的货物全部灭失,甲要求乙返还之前收取的运费 乙将甲的货物按照规定运输到B地,但发现收货人不明,乙可以将货物提存
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它原因 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政灭失和损害 依照协定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