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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份合同应该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十二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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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达成与国际贸易惯例矛盾的贸易条件  合同中若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是具有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惯例主要是相关的国际协定,条框和公约  
交易磋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  实践中,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主要使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以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一般而言,受要约人依法发出有效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  
新开办的保险业务  其他方法除外的业务  不稳定的保险业务  利润少的保险业务  超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  
国际贸易惯例是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国际贸易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有些国家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达成与国际贸易惯例矛盾的贸易条件  合同中若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是具有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惯例主要是相关的国际协定、条约和公约  
合同标的变更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合同双方主体的变更  
损害赔偿金的变更  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合同标的变更  
品名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品名表征的货物是否具备贸易可行性,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语不应列入品名条款  采用国际通用的名称,符合国际惯例,或者交易双方就其含义达成共识  选用合适的品名以便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输开支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履约发生争议时,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国际贸易术语是决定合同性质惟一因素  
品质公差条款  约量条款  索赔条款  溢短装条款  
开办的保险业务  其他方法除外的业务  不稳定的保险业务  利润少的保险业务  超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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