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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 教育活动和文化社会活动 科技活动和政治社会活动 科技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
统筹安排、合理利用 统筹安排、严格保护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 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申报登录在行政法学上是一种认可准入制度,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一切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义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属于法定概念,指所有历史遗存的城市和村镇 一旦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则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制定保护方案,须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禁止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北京宪章》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加强环境整治,维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体风貌 保护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就是要保护古城周围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划定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针对不同层次的保护对象,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