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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哪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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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丁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如果没有制定法,其整个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  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的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英国普通法的重要特点是“程序先于权利”  在适用衡平法审判时不需要令状,但仍采用陪审制  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  
作为英国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普通法的特点是程序优先于权利,且效力高于衡平法。其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结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作用重大  衡平法简单灵活,伸缩性大,是大法官在“公平”、“正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判例法  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颁布,推动了制定法的发展。虽然在效力上制定法高于判例法,但制定法的解释依赖判例法,判例法对制定法起到完善、补充的作用  作为陪审制度发源地,英国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上议院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普通法、衡平法、自由大宪章  普通法、衡平法  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  
1215年的《大宪耄》是英国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制定法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  制定法的种类有: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欧盟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狭义的立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即法律制定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狭义的立法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适用  普通法是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英国议会制定法的地位高于判例法  制定法不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  
由罗马贵族组织制定法律   它取消了贵族的特权   它保护了部分平民的利益   它涉及的领域很广泛  
古代罗马法的“有限继承”晚于“概括继承”  罗马复兴时“注释法学派”早于“评论法学派”  英国目前仍然保持着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的分立  法国的“六法”体系具有“民商分立”的特点  
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适用  普通法是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英国制定法中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制定法不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  
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如果没有制定法,其整个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  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的  
1215年的《大宪章》是英国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8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制定法的种类有: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欧盟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按照法的渊源的分类,董仲舒的儒家经典《春秋•决狱》是正式渊源  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有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如引渡方面的条约;也有专门制定法律始能适用的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  不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  不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  不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衡平法和普通法一样,均是判例法  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议会立法是最重要的制定法  制定法可以是对某一领域的判例法进行整理和编纂,而形成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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