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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者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于产褥早期回乳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1~I2级者,可以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功能I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后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奶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心脏病的类型 心脏病的部位 心功能分级 病情的严重程度 既往有无生育史
心脏病的类型 心功能情况 有无明显心脏扩大 是否用强心药物预防心衰 先心病、有心衰史,手术后心功能Ⅰ、Ⅱ级
急性心衰时禁用利尿剂 包括妊娠前已有心脏病和妊娠后出现心脏病两种情况 预防产后出血可肌注麦角新碱 预后取决于心脏功能 产褥期不会发生心衰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缎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缓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早孕者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1~I2级者,可以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I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于产褥早期回乳
心功能情况 有无明显心脏扩大 心脏病的类型 是否用强心药物预防心衰 先心病、有心衰史,手术后心功能Ⅰ、Ⅱ级
孕16~18周 孕28~31周 孕早期 孕20~23周 孕32~34周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紫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1~2级,可妊娠 孕早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术后的心脏病患者,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动能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患者,可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 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早期心衰 妊娠合并肾炎 重度子痫前期 妊娠高血压心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