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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 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入应当一次缴纳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监事与该股东对返还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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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发起人不得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发起人如果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 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
实收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投资总额 公司类型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不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住所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发起人的姓名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时间 发起人住所
(1)(2)(3)(8) (3)(4)(5)(6) (2)(4)(8) (1)(4)(5)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高于章程所规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