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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下料长度:外包尺寸+钢筋末端弯钩或弯折增长值—钢筋中间部位弯折的量度差值 构件配筋受强度控制时按等强度代换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经过冷拉的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钢筋的加工一般包括冷拉、调直、除锈、剪切、弯曲、绑扎、焊接等
对抗裂性能要求高的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替变形钢筋 代换后的钢筋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钢筋直径、根数、钢筋间距和钢筋锚固长度等要求 当构件由最小配筋率控制时,可按"等截面代换"的原则代换 当钢筋按"等强度"或"等面积"的原则代换后,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能够自动满足
钢筋类型必须相同 代换后应满足规范设计及构造要求 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抗拉强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 代换钢筋必须是同生产厂家
当结构构件是按强度控制时,可按“等强度代换”; 当结构构件按最小配筋率控制时,可按“等面积代换”; 当结构构件按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应进行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钢筋代换后,应尽量满足各种构造要求。 代换后的钢筋用量不宜大于原设计用量的 5%,亦不宜小于原设计用量的 2%。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 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的截面面积 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ram 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钢筋时.钢筋总截面面积必须大于设计截面面积 设计主筋采用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
对于不同级别间的钢筋代换应采用等面积代换 钢筋代换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才能进行 代换后的钢筋均应当满足构造方面要求 等面积代换即代换厚的钢筋总截面积不小于原设计中钢筋总截面积
钢筋类型必须相同 代换后应满足构造要求 应有设计单位同意 不同类型钢筋的有条件代换原则 代换钢筋必须是同生产厂家
对抗裂性能要求高的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替变形钢筋 代换后的钢筋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钢筋直径、根数、钢筋间距和钢筋锚固长度等要求 当构件由最小配筋率控制时,可按“等截面代换”的原则代换 当钢筋按“等强度”或“等面积”的原则代换后,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能够自动满足
既满足受力又满足构造要求 既保证截面也保证斜截面强度 重要代换应征得设计院同意 同时满足 ABC前提下,可不必考虑代换钢筋直径差值过大
对于不同级别间的钢筋代换应采用等面积代换 钢筋代换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才能进行 代换后的钢筋均应当满足构造方面要求 等面积代换即代换后的钢筋总截面积不小于原设计中钢筋总截面积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 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的截面积 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mm 设计主筋采用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 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钢筋时,钢筋总截面积必须大于设计截面面积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对重要受力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桁架下弦等,不宜用HPB235级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以免使用时裂缝宽度过大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可以用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对抗裂性能要求高的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替变形钢筋 代换后的钢筋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钢筋直径、根数、钢筋间距和钢筋锚固长度等要求 当构件由最小配筋率控制时,可按“等截面代换”的原则代换 当钢筋按“等强度”或“等面积”的原则代换后,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能够自动满足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 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的截面面积 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mm 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钢筋时,钢筋总截面面积必须大于设计截面面积 设计主筋采用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
对抗裂性能要求高的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钢筋 当构件由最小配筋率控制时,可按“等面积代换”原则代换 当钢筋按“等强度”或“等面积”原则代换后,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能够自动满足 代换后的钢筋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钢筋直径、根数、钢筋间距、钢筋锚固长度等要求
间距符合构造要求 抗弯能力不降低 根数不降低 截面不减小 保证正截面与斜截面强度不减.E.符合抗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