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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出卖人的取回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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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取回  通过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回  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  通过清算组取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对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有权行使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为他人保管的财产,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行使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取回权的行使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自行取回  通过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取回  通过管理人取回  通过人民法院取回  
自行取回  通过管理人取回  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  取回权的权利人仅限于物的所有人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管理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入主张  
2007年3月5日,刘某作为甲企业破产的管理人要求甲企业的出资人乙缴纳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资  2007年4月2日,李某取回了原先临时租给甲企业的领导使用已到期而放在甲企业车库的车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丙企业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甲企业发运,甲企业尚未收到且未付清余款的,出卖人丙企业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甲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甲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刘某予以追回  
自行取回  通过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取回  通过法院指定的治理人取回  通过人民法院取回  
自行取回  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通过管理人取回  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取回  权利人向管理入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取回权之诉  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表现形式,针对不特定财产  
自行取回  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通过清算组取回  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取回权的权利人不只限于物的所有人  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表现形式  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重整程序中,当事人不得行使取回权  
自行取回  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通过管理人取回  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自行取回  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通过管理人取回  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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