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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25600元,乙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18400元 甲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25600元,乙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6400元 甲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48000元,乙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24002元 甲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48000元,乙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12000元
180000 183600 186800 188000
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000元 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耕地占用税20000元 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3750元 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3333.33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半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两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次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当天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向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87500 200000 212500 237500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出租的,自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的,自购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出租的,自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的,自购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新征用的耕地,自2016年6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新征用的耕地,自2017年6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新征用的非耕地,自2016年7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新征用的非耕地,自2017年6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80000 183600 186800 188000
720000 800000 820000 900000
720000 800000 820000 900000
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4375元 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耕地占用税30000元 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3125元 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