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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二人合伙作案 丙、丁二人合伙作案 甲、丙二人合伙作案 甲、乙二人合伙作案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决定 甲、乙、丙一致同意决定 甲、乙或甲、丙共同决定 甲、乙、丙中任意二人决定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但是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依法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但是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依法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给丙造成损失的,甲依法向丙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给丙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依法向丙承担赔偿责任
丙如对乙享有债权,丙有权以对乙的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甲可以以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对丁的债务 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丁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由丙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两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
甲、丁二人合伙作案 丙、丁二人合伙作案 甲、丙二人合伙作案 甲、乙二人合伙作案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乙、丙均可以债权出资 甲、乙、丙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前3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乙和丙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为按份债务人 丁、戍为连带债权人 本案为单一人之债 甲以乙、丙系其合伙人为由,有权拒绝偿还乙、丙所欠的债务份额 丁可以要求甲一人偿还30000元债务
应当直接为甲和乙办理退伙结算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 应当直接为甲办理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对该交易承担有限责任,乙承担无限责任 甲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甲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责任,乙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与乙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丁二人合伙作案 丙、丁二人合伙作案 甲、丙二人合伙作案 甲、乙二人合伙作案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丁二人合伙作案 丙、丁二人合伙作案 甲、丙二人合伙作案 甲、乙二人合伙作案
要求乙返还楼房 要求乙返还存款及利息,股份及股息 要求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单方解除与乙之婚姻关系
甲决定 甲、乙、丙一致同意决定 甲、乙或甲、丙共同决定 甲、乙、丙中任意二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