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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人员可以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3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甲之妻子戊2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副总经理之职,目前戊只是B公司的普通职工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目前乙只是C公司的普通职工,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现任甲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总经理之职的张某 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乙公司经理的儿子刘某 赵某1年前曾是甲上市公司的前5名股东单位丙公司的董事长 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3%的王某
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 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 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 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甲系A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哥哥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长期为A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丁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甲的儿子在上市公司工作 乙持有A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的5% 丙为上市公司附属企业的法律顾问 丁在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单位工作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担任甲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总经理之职的赵某 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1%的股份,乙公司经理的儿子钱某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丙公司的董事孙某的儿子 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2%的李某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甲的弟弟1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董事长之职 乙于3个月前卸任C公司总经理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7%的自然人股东
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 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 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 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 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 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 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 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甲的哥哥在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之职 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附属企业B公司的总经理 丙于1年前曾为A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自然人股东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