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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缔约国一方企业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同一人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 同一人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给予10%-30%的税收减免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赋予了有限制的征税权,即设定最高税率为10% 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在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中心之日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 在上述日期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国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任何法人 其他WTO成员 其他国自然人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因专利违规使用单独收取的侵权赔偿费 我国居民王某向缔约国一方居民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的报酬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商业情报取得的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而单独收取的指导费 我国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居民出口设备,在产品保证期内提供售后服务取得的报酬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立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缔约国一方的企业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 缔约国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取得的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不动产构成的40%的股份取得的收益
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或会计(财政、纳税)年度中或任何12个月(任何365天)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或会计(财政、纳税)年度中或任何12个月(任何365天)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该项报酬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从事协定所列举的专门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构成一般常设机构 安装工程连续达到规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以上的,构成工程型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者相关联项目提供劳务,达到规定时间标准的,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 当一个人(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缔约国另一方的沿海航行权 缔约国另一方公民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 缔约国另一方的领海捕鱼权 缔约国另一方的购买土地权 以上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