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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4年3月4日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3000元。该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 3月4日。到期后,李某只于2005年5月3日向王某讨过一回。2007年7月5日李某向一个律师朋友说起这事儿。其律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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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应该全部偿还  张某应该按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部分偿还  张某应该偿还该贷款的1/3  张某已退伙,不用偿还  
吴某应该全部偿还  吴某应该按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部分偿还  吴某应该偿还该贷款的1/4  吴某对入伙之前的债务,不用偿还  
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  债务没有过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应到2004年8月3日  时效期间应到2006年8月3日  
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  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但李某应相应减少其所持份额  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受让给债权人  
由于自然债务不能作为保证的对象,故张某的保证为无效  本案中,自然债务因张某的保证而继续为有效  保证有效,但保证人张某得主张债务人王某的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的抗辩  被保证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后,若债务人抛弃了时效期间已经过了的抗辩,则保证人也不得主张  
吴某应该全部偿还  吴某应该按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部分偿还  吴某应该偿还该贷款的四分之一  吴某对入伙之前的债务,不用偿还  
由于自然债务不能作为保证的对象,故张某的保证为无效  本案中,自然债务因张某的保证而继续为有效  保证有效,但保证人张某得主张债务人王某的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的抗辩  被保证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后,若债务人抛弃了时效期间已经过了的抗辩,则保证人也不得主张  
由于自然债务不能作为保证的对象,故张某的保证无效  本案中,自然债务因张某的保证而继续为效  保证有效,但保证人张某得主张债务人王某的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的抗辩  被保证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后,若债务人抛弃了时效期间已经过了的抗辩,则保证人也不得主张  
王某2007年3月5日上午在某银行存入15万元人民币现金,并于当天下午取出现金10万元人民币。  李某2007年3月9日上午在某银行转帐20万元给张某。  赵某2007年4月5日上午在某银行存入8千美元现金,当天下午在该网点又存入9千美元现金。  甲公司2007年5月5日转帐180万元人民币给乙公司。  
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  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但李某应相应减少其所持份额  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受让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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