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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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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过亲子鉴定,该子女确非张某亲生,则法院应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若未经过亲子鉴定,则法院应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若王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则法院应以证据不足驳回张某请求  若王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则法院应退订亲子关系不存在  
王某不能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  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  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是因为王某将第二次借款的借条丢失,案情复杂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张某和李某因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张某认为调解书内容显失公平  债权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向债务人周某发出支付令,周某收到支付令后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后周某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王某与陈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应当向王某偿还欠款,陈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陈某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程序  赵某起诉吴某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生效后,吴某认为自己与赵某的感情并未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是错误的  
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供保证的除外  王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陈某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有冯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后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陈某的房屋、汽车及音响,冯某可以不被视为本案被告  A银行和B公司签订了担保方为C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担保借款金额为50万元。后B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到期偿还借款,此时A银行可以单独以C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赵某因办厂无资金而向钱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吴某担保在赵某不还钱时向钱某还款。两年后,赵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钱某向赵某和吴某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可以只起诉赵某,人民法院也可以只列赵某为被告  
王某认为他的养子未尽赡养义务,于2005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过调解,王某与其养子达成了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2005年6月,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何某1999年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2001年8月还清,何某到期未还,陈某碍于情面也未向何某主张过归还欠款。2005年3月,陈某受重伤,需大笔医疗费,于是向何某主张归还欠款,何某拒不归还。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欠款  居住在甲省H县的李某与居住在甲省L县的张某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甲省L县的L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李某向甲省L县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2004年1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05年月2月,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吴某离婚  
向甲法院起诉王某和刘某  向甲法院起诉王某  向乙法院起诉刘某  向乙法院起诉王某和刘某  
李某提出要求王某交付买卖标的物,而王某则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法院认为王某的请求构成反诉,两案合并审理  张某基于所有权请求林某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而林某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法院认为不构成反诉,两案不能合并审理  杨某提出依据借款合同丁某应当偿还借款 1万元,而丁某提出借款合同系杨某伪造,法院认定丁某的主张构成反诉  何某请求周某和刘某依据租赁合同交纳房租,周某则要求何某赔偿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周某的请求构成反诉,对两案件合并审理  
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  李与梁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中止原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张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原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张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中止原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张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原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张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认为他的养子未尽赡养义务,于2005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过调解,王某与其养子达成了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2005年6月,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何某1999年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2001年8月还清,何某到期未还,陈某碍于情面也未向何某主张过归还欠款。2005年3月,陈某受重伤,需大笔医疗费,于是向何某主张归还欠款,何某拒不归还。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欠款  居住在甲省H县的李某与居住在甲省L县的张某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甲省L县的L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李某向甲省L县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2004年1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05年月2月,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吴某离婚  
法院在审理孙某与王某的借款纠纷的过程中,追加林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林某认为其与案件没有关系,拒绝出庭。在经法庭两次传票传唤后,法院可以对林某实行拘传到庭  在颜某诉李某一案的审理中,李某的亲戚刘某在旁听期间,多次在庭上吵闹,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审判长遂当场决定了拘留刘某  一审法院在审理徐某诉吴某一案时,对被告吴某实施了拘留措施。吴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了复议,经审查,上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不当,此时上级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叶某不服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原罚款决定并不暂时停止执行  
许某在A区法院起诉赵某归还借款时,利害关系人陈某向B区法院申请认定赵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许某向B区法院起诉  王某和刘某因发生合同纠纷诉至C区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死亡,C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王某诉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陈某起晚了没能到庭诉讼,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刘某无故未到庭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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