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王秉承去世后,一直扶养他的独子王史桂意欲独自继承全部遗产,遭到了其大姐王嘉陵的反对。后者将弟弟告上法庭,并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另外一名法定继承人王史桂的二姐王嘉绪出庭。关于本案,下列说...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不追加其为当事人  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也无意继承其父财产,但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可以允许其不参加诉讼  如果工嘉绪参加诉讼成为共同原告,王嘉陵的诉讼律师李某不可以同时作为王嘉绪的代理人,即使王嘉绪和王嘉陵都是原告  
将戊列为王某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戊与王某无继承关系,无须理会戊  王某的子女应在以后继续扶养戊  可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适当分给戊一定的遗产  
王芳没有继承权  王芳和其子李刚均享有继承权  在遗产处理前,王芳如果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王芳如果在遗产处理前再婚,则丧失继承权  
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  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  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应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应按(1)遗嘱;(2)遗赠扶养协议;(3)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再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李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没有继承权  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不能代位继承  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也可以代位继承  王某和李甲都没有继承权  
将戊列为王某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戊与王某无继承关系,无须理会戊  王某的子女应在以后继续扶养戊  可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适当分给戊÷定的遗产  
将戊列为王某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戊与王某无继承关系,无须理会戊  王某的子女应在以后继续扶养戊  可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适当分给戊÷定的遗产  
老王与其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二儿子早年去世,留有一女,未满十八岁。老王去世后,在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该女孩要求继承老王的部分遗产  老李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处。老李去世的当天,儿子小李在赶往医院办理后事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小李的儿子当即表示要继承老李的遗产  孤寡老人老刘一直由邻居老张照顾,老刘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老张。老刘去世后不久,老张心脏病发去世,老张的妻子要求继承老张应继承的部分份额  老黄生前一直由其外甥小赵照顾,老黄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赵。老黄去世后,老黄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争夺遗产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前,小赵不幸去世,老黄的子女继承了这笔遗产  
黄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无继承权  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不得代位继承  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有代位继承权  王某属于可以适当分得一些财产的人,但无继承权  
因遗嘱继承人王二死亡,王强的遗产应由王二的继承人继承  王强的遗产应当由王大、王三及王二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若王强留下的遗产实际价值不足8万元,则其继承人无须向李四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王强8万元的债务,应由王大、王三以及王二的妻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应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再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追加王二、王三为被告  追加王二、王三为原告  推定王二、王三放弃继承权  视为王二、王三放弃继承权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