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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并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拍卖方确定的拍卖底价可以低于最低价标准,但成交价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竞买人数不得低于三个,否则只能采取招标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乙地 拍卖过程中,只竞单位面积地价,后确定具体面积的方式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要求 如果拟以拍卖方式出让,有关部门必须在拍卖前组织用地预申请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并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费用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50%
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最低价不得高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最低价不得低于同类级别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价格的70%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80%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费用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50%
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最低价不得高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最低价不得低于同类级别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价格的70%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80%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费用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50%
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最低出让价 招标底价 拍卖底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6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可以低于最低价标准 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可以低于最高价标准 不得低于最高价标准
采取双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协议出让地价必须是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与招标拍卖挂牌最低价确定的原则相同
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可以不进行土地估价,直接根据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工业项目,且自行完成前期开发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90%执行 在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80%执行 对各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并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可以不进行土地估价,直接根据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工业项目,且自行完成前期开发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90%执行 在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80%执行 对各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