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处置事项,由省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备案 按照地方市政规划和公路铁路建设等要求需限时拆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类资产(不含经地方政府同意将拟处置资产用于商业用途的资产处置事项),账面价值在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审批,报税务总局.财政部备案。 其他土地.房屋建筑物类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局报税务总局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其他资产,由省局报税务总局审核,报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