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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收费必须符合要求 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法律约束性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涉税服务活动的公正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 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整理报告相关资料 草拟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报告 复核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报告 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非涉税鉴证服务报告 交由受托方审核签收
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 承接的涉税服务范围,都要以法律、法规为设定 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从事涉税服务的税务师必须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税务师管理机构登记 涉税服务必须按规定出具报告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承办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 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税务师应该在涉税专业服务对象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涉税服务必须按规定出具报告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税务师从事的业务属于涉税专业服务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这种服务关系的建立要符合服务双方的共同意愿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沟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一种人员密集型的专业服务行业
涉税服务关系的确立,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 税务师严禁代理逃税、骗税行为 涉税服务专业人员可以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以是从业经验相当丰富的人员 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涉税服务关系的确立可以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也可以以口头形式
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 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三个月内可以正常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未按照业务采集信息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 出具虚假意见的
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只能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涉税服务业务 在涉税服务协议书签订之前,双方就应将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 委托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可以变更涉税服务关系
纳税服务投诉 涉税法律救济 涉税法律援助 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
法律约束性 主体的特定性 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涉税专业服务活动的公正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税务代理是税务师从事的主要业务,是税务师执业的基本内容 税务代理与民事代理是相互区别的,没有任何联系 涉税专业服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增强纳税意识 实行涉税专业服务制度,可在税收征纳双方之间通过税务师,形成纳税人、税务师、税务机关三方制约关系
涉税业务办理; 涉税业务咨询; 纳税服务投诉; 税收工作建议; 涉税中介监管。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法律约束性 涉税服务活动的公正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 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
其他政府组织 社会组织 传播媒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大类业务,必须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书签订之前,双方应就涉税专业服务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 委托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服务行为,可以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可以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关系
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实施和出具非涉税鉴证服务报告三个阶段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