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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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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  
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  流域管理机构  建设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困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协商制定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有关部门转送的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  
流域管理机构  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出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须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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