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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有时能作为定案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证据主要由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以及其它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调取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不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纳的证据 原告在诉讼程序中供应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具体行政为依据的证据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证据不能无视行政程序证据的法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程序证据在形式上具有共通性 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没有关联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定案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开庭质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新证据
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未经法庭开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