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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可以仅以数字组成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爱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可以仅以数字组成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分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一样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样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毕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重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毕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毕育种的个人 委托育种并且没有协议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委托人 合作育种并且没有协议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毕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算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 林木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果树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目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违反社会公德的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期限为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6个月后 对于不具备一致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 对于不具备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品种权人对于宣告其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该品种的照片以及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期限为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6个月后 对于不具备一致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 对于不具备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品种权人对于宣告其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稳定性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合作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委托人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算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 藤本植物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果树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 观赏树木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
林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林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自授权之日起算 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15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15年,自授权之日起算
申请发现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培育方法专利 实行技术秘密保护 申请植物新品种专利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为15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进行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单位是专利局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为10年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单位是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为5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仅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植物品种,不包括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