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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各省(区、市)应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最多拥有两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三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不归使用宅基地的农户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确有需要出卖住房的,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单位、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有二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可以出租多余的宅基地 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根据规定给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仅限于居住之用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应予以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多处宅基地,只要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宅基地不归使用宅基地的农产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确有需要出卖住房的,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单位、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单位和个人可以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给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