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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列情况不予立案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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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灭失的情况下,公民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起诉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申请  申请再审和申诉  
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国务院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起诉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申请  申请再审和申诉  
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  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制  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2015-5-1  2015-4-15  2015-4-1  2015-4-13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定期限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期决定,并通知起诉人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人民法院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起诉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  立案审批  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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