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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全国通用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持票企业的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需要有银行的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对甲、乙、丙、丁四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可以对甲、乙两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10万元 可以对丙、丁两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20万元 必须按照戊、丁、乙、甲四公司的先后顺序,依次行使追索权
银行不可以拒绝受理案例中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应当小于等于出票金额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企业 银行汇票不可以用于原材料的购买结算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汇票金额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因行使追索权产生的误工费
可以对甲、乙、丙、丁四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可以对甲、乙两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10万元 可以对丙、丁两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20万元 必须按照戊、丁、乙、甲四公司的先后顺序,依次行使追索权
2010年6月1日前行使 2010年9月1日前行使 2010年12月1日前行使 2011年3月1日前行使
2010年6月1日前行使 2010年9月1日前行使 2010年12月1日前行使 2叭1年3月1日前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承兑银行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0万元 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20万元汇票金额的利息 戊公司从银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所花费的费用 因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2012年4月1日 2012年7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4年1月1日
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拥有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再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企业 再把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甲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
可以不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必须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2003年8月1日 2003年11月1日 2004年6月1日 2005年5月1日
丁公司系无偿取得票据,无权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丁公司系无偿取得票据,一旦丧失票据,将无法挂失止付 丁公司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丁公司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限制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0万元 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20万元汇票金额的利息 戊公司从银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所花费的费用 因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2006年8月1曰 2006年11月1日 2007年6月1日 2008年5月1日
丁公司仍然可以向承兑银行追索 丁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追索 丁公司可以直接向乙公司追索 丁公司应当先向丙公司追索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因行使追索权产生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