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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水体保护区内新建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在水体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全部搬迁 在水体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 在水体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前已有的、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无需明确的地理界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限制设置排污口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水质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旅游项目应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供水设施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水质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限制设置排污口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