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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向赵有借款1万元,用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王才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才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强。现王才无力偿还欠款,赵有以王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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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章某偿还利息1万元  因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而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因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而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判决章某偿还利息1万元,而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王五应当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王五应当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王五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在王五同意变更的情形下,王五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该借款约定未生效  该借款约定有效  该借款约定无效  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供保证的除外  王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陈某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有冯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后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陈某的房屋、汽车及音响,冯某可以不被视为本案被告  A银行和B公司签订了担保方为C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担保借款金额为50万元。后B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到期偿还借款,此时A银行可以单独以C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赵某因办厂无资金而向钱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吴某担保在赵某不还钱时向钱某还款。两年后,赵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钱某向赵某和吴某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可以只起诉赵某,人民法院也可以只列赵某为被告  
王某可以要求周某承担12万元债务  王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万元债务  王某要求宋某承担12万,宋某可以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4万为由拒绝  以上说法都不对  
王某无义务支付2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  30万元借款约定不成立  王某应偿付2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  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借款合同自王鹏向李晓提供借款时生效  王鹏有权随时要求李晓返还借款  王鹏可以要求李晓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经王鹏催告,李晓仍不还款,王鹏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法院应作出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如刘某申请执行20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法院应予准许  如刘某申请执行20万元本金,法院应予准许  如刘某申请执行2万元利息,法院应予准许  
若汽车拍卖后仅得价款300万元,应由张三、赵六分别获得200万元、100万元  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可获得100万元  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只能获得50万元  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可获得200万元,王五不能得到受偿  
王某承担担保的范围是10万元  王某承担担保的范围是15万元  王某承担担保的范围是5万元  王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侯某可以对高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侯某可以对王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侯某可以对郭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侯某可以对吴某欠赵某的债务行使代位权  
王某实际占有该汽车时质权才生效  须经过李某同意,王某为朱某设定的质权方生效  若朱某不能还钱,王某可以直接把该汽车拍卖、变卖  若王某和朱某约定,朱某到期不能还款汽车就归王某所有,该约定无效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赵某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万某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赵某返还该车  万某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13年9月9日后才有权请求赵某返还该车  万某购得该车后,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有权向赵某收取租金  抵押权人无权请求赵某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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