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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没有进行调解而直接宣判的 参加本案审理的翻译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确认违法 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