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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建设施工单位所使用设计方案的安全,不得存有明显的设计缺陷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不包括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建设施工单位所使用设计方案的安全,不得存有明显的设计缺陷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无须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无须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组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向建设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人员的安全,对重点建设部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没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应子以处罚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结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应予以处罚 设计单位没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应予以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予以处罚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人员的安全,对重点建设部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不包括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无须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必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监理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