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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所有的非居民企业都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入总额中包括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计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计税所得额×(1-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财政拨款 国债利息收入 捐赠支出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项目 不征税收入 减免的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免税收入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允许弥补的以后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如无特殊规定,市财政局对某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拨付的贷款贴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如果计入了当期损益,应当调整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后的余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所有的非居民企业都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入总额中包括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在实际支出时确认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应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