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应该贷记申请人得账户, 因为申请人已经申明她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款发票, 开证行不能擅自对该备用信用证项下得款项进行支付 开证行应该拒绝贷记申请人得账户, 因为此备用信用证就是单据业务, 银行得责任就是根据信用证与 UCP600 来履行义务, 不能根据申请人得抗辩来履行义务 此备用信用证其作用相当于银行保函,开证行承担得就是第二性得付款责任, 即只在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得情况下才对外付款, 因此开证行不应该擅自借记申请人得账户 在此案中, 受益人伪造单据, 开证行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审查单据得义务,它应该再贷记申请人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