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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将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级别更高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有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级别更高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束 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职工甲表示愿意与企业调解解决,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该国有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则该协议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职工乙决定申请仲裁,并在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职工丙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工丁决定申请仲裁,但他未与该国有企业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