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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离岸价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款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税适用率)×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小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的金额确定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中应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为准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中应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减除国内部分运费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应以货物到岸价格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应为: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关税。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 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免抵税额
销项税额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1+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率 销项税额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1+增值税征税税率)×增值税征税税率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存在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情况,不得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离岸价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和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 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款
企业当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企业当期收齐单证和前期出口在本期收齐单证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企业当期没有收齐单证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企业当期收齐单证和没有收齐单证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