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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未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债务人应当追回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 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的费用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违约而由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违约金或者定金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优先清偿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就其担保的债权申报的数额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系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对而债务人所负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 对虚构的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前7个月无偿转让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前5个月内已经资不抵债仍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10个月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提出对债务入重整申请 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的申请 审查债权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受理前 破产宣告前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进行的个别清偿 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系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而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与原来的《破产法》相比,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门槛降低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国有企业不适用新《破产法》
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 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