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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进口货物的,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 减税、免税的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减税、免税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一律无效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纳税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减税、免税 纳税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税的,纳税人无须再进行纳税申报 免税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 地方政府作出的有关减免地方税收的规定是有效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 减税、免税的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一律无效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减税、免税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意识,有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